(2016)川01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杜亮、四川绿色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亮,四川绿色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袁强,钱邦清,雷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杜亮,男,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四川绿色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9号成都香格里拉中心办公楼1401、1408室。法定代表人:袁强。被执行人:袁强,男,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钱邦清,女,汉族,1981年5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被执行人:雷文全,男,汉族,1968年6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杜亮申请执行四川绿色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袁强、钱邦清、雷文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000000元,违约金(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诉讼费用共计54134元。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钱邦清所有的位于高新区××单元××号房屋(合同备案号:1885730)、被执行人雷文全所有的位于武侯区××东路××单元××号房屋(合同备案号:122764),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绿色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四川首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绿色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太平镇××林地、林地使用权,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0元,违约金(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诉讼费用共计54134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认可,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