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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兴业建筑有限公司与赤峰骄悦拆除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兴业建筑有限公司,赤峰骄悦拆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392号原告:赤峰兴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范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骄悦拆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郭某,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兴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骄悦拆除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赤峰兴业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兴业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兴业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0元,邮寄费40元,合计1790元,由原告赤峰兴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X X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