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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雷应西与温明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应西,温明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359号原告:雷应西,汉族,农民,住天水市。被告:温明娃,汉族,农民,住天水市。原告雷应西与被告温明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雷应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雷应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