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贺与张西亚、张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贺,张西亚,张明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54-2号原告:刘贺,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振华,源汇区干河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西亚,男,汉族。被告:张明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光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贺诉被告张西亚、张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贺承担,余款退还原告刘贺。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贾颖伟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