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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贺与张西亚、张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贺,张西亚,张明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54-2号原告:刘贺,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振华,源汇区干河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西亚,男,汉族。被告:张明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光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贺诉被告张西亚、张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贺承担,余款退还原告刘贺。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贾颖伟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