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孔庆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孔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执742号申请执行人曲阜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孔庆生,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与孔庆生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被强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2)曲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涛审判员 孔昭义审判员 陈令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增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