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彭佑学与陈光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佑学,陈光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0民初668号原告:彭佑学,男,1961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陈光勇,男,1968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彭佑学与被告陈光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佑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光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佑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原告到被告承包的长春市高新区富锋镇大屯乡移民二期拆迁房工程处做木工,同年11月工期结束,被告结算原告的工资共88000元,已支付40000元,尚欠48000元未付。原告追收工资过程中,被告于2014年8月11日向我出具借条,并明确2015年12月还清。因被告一直拖欠工资,遂提起诉讼。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借条,拟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48000元的事实。被告陈光勇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原告彭佑学经杨某介绍到被告陈光勇承包的长春市高新区富锋镇大屯乡移民二期拆迁房工程做木工,同年11月工期结束后,被告陈光勇对原告工资进行了结算,尚欠48000元。2014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彭佑学现金48000元(肆万捌仟元整),2015年12月还清。借款人:陈光勇2014年8月11日”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名为借条,实为劳务费债权凭证,结合原告的陈述,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被告不到庭抗辩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48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借条系劳务报酬结算后所出具,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光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彭佑学工资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陈光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黎英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冉春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馥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