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蒋中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中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80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中涛,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岳池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2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辩护人李静,重庆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中涛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速裁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0日6时许,被告人蒋中涛驾驶的箱式货车,从重庆市渝北区xx坝xx公司出发前往四川省岳池县,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渝北区xx路北延伸段一支路时,由于操作不当,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擦挂,吴某某倒地后被该车碾压致其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蒋中涛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中涛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案发后,蒋中涛已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另查明,2017年1月21日,被告人蒋中涛与程某某、文某某(系被害人吴某某之妻)等人达成赔偿协议,由蒋中涛与程某某在2日内共同赔偿文某某等人丧葬费65000元,保险公司赔偿的所有款项(除车损险外)全部归文某某等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中涛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蒋中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中涛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蒋中涛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蒋中涛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蒋中涛的辩护人提出蒋中涛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且取得了谅解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中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鄢寒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冰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