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84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国峰与被执行人营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国峰,营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武国峰,男,汉族,农民,住宁安市兰岗镇。被执行人:营清海,男,汉族,农民,住宁安市石岩镇。本院在执行武国峰与营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国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84执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林审 判 员  姜宏远人民陪审员  孟庆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