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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0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物价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党睦饸饹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睦饸饹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085-1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蒲城县长乐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陈增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累累,蒲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股长。被执行人党睦饸饹馆,住所地党睦街道。负责人高磊。申请执行人蒲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党睦饸饹馆履行(蒲)食药监食罚(2015)04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蒲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被执行人党睦饸饹馆缴纳罚款2000元,执行费50元,余款部分申请执行人蒲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放弃。现被执行人党睦饸饹馆已将协议履行完毕。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蒲)食药监食罚(2015)04288号行政处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更生人民陪审员  张铁民人民陪审员  亢军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党益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