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胡辞宇与李再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辞宇,李再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103民初3645号原告:胡辞宇。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再松。原告胡辞宇诉被告李再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丽群独任审理,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胡辞宇、被告李再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胡辞宇与被告李再松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9680元;二、被告李再松于2017年5月28日前偿还原告胡辞宇12000元,于2017年6月20日前偿还原告胡辞宇18000元,于2017年9月20日前偿还原告胡辞宇19680元;三、被告李再松如按本协议第二项之约定偿还借款,原告胡辞宇自愿放弃向被告主张律师费及利息;如被告李再松未按本协议第二项之约定偿还借款,从欠款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支付利息,并从逾期之日起原告胡辞宇有权向人民法院对上述所有欠款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有欠款;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案受理费减半费575元,由原告胡辞宇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彭丽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