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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与黄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黄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091号原告: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法定代表人:徐本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强,男,汉族,1963年7月28日出生,住赫章县。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诉黄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赫章县华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