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薛某与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274号(2017)内0430民初4274号原告:薛某,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被告:成某,男,42岁,汉族,职业不详。原告薛某与被告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薛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薛某负担。审判员 谷文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