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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子龙与沈阳市和平区鱼头虾尾烤涮自助快餐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龙,沈阳市和平区鱼头虾尾烤涮自助快餐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490号原告王子龙,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南市。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鱼头虾尾烤涮自助快餐店,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号419-421铺。经营者王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龙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鱼头虾尾烤涮自助快餐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子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子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子龙承担。审判员  彭瑞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