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浩与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浩,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郑浩,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5日,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勇,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刘安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郑浩与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2月21日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04执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军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秀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