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8执1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美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8执1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溪县繁华街东二栋,组织机构代码79476783-5。法定代表人徐坤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清华,男,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项美群,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资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资溪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赣1028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项美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项美群履行给付物业费、诉讼费及执行费合计900元,但被执行人项美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项美群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2×××75账号为内的存款900.0元至资溪县人民法院在资溪县工商银行账号15×××69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庆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梦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