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吉林根力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孟维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根立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孟维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867号原告:吉林根立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鹏,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文超,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维新,住德惠市。原告吉林根立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孟维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吉林根立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将账务凭证、应收帐欠条、建行网银及吉林根立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归还原告。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9日,被告以吉林众望兴农现代农业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从原告原告会计孟庆红处接收了原告的账务凭证,应收帐欠条、网银、营业执照、公章等物品。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上述物品,被告无理由拒不返还,致使原告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诉至法院。现因被告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112元使用56元返还原告5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