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袁古红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袁古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负责人郝某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袁古红,男,1988年7月9日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与袁古红信用卡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写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对该案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冀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