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马建申请执行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马建,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马建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绵竹民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4054.62元、代垫诉讼费825.00元及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军名下的车辆,因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变现。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