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山东省阳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苏爱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阳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爱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882号原告:山东省阳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赵立娥,该公司经理。被告:苏爱霞,女,住。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省阳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爱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阳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爱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省阳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正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