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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甲诉被告马某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甲,马某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227号原告马某某甲,女,生于1990年4月2日,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被告马某某乙,男,现年32岁,东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甲诉被告马某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经依法通知原告,原告拒不预交公告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福海代理审判员  马占虎人民陪审员  马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启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