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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财保1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本江、亓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本江,亓立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16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雷,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东方红居委会,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86********。被申请人:张本江,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亓立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雷与被申请人张本江、亓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164号之一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亓立平鲁S×××××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王雷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自行和解后,申请人王雷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亓立平鲁S×××××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王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亓东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