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428号原告:蒋某某,女,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尚某某,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封彦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