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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6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顾四官与顾惠庆、顾小燕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四官,顾惠庆,顾小燕,顾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836号原告:顾四官,男,1946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元,男,1964年2月5日生,住常熟市。被告:顾惠庆,男,1973年8月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顾小燕,女,197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丰,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卓异。被告:顾某,男,1999年1月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顾四官与被告顾惠庆、顾小燕、顾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顾四官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四官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四官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3060元,由原告顾四官负担。审 判 长 朱 剑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佳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