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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昌乐英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福义、国庆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英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福义,国庆,国莲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184号原告:昌乐英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经济开发区新昌北路1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057901635Q。法定代表人李世勇,总经理。被告:福义。被告:国庆。被告:国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英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福义等人融资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鲁潍昌房权证乐企01字第××号不动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同时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鲁潍昌房权证乐企01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