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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严晓花与许能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晓花,许能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841号原告:严晓花,女,1963年9月30日生,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显根,句容市空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能军,男,1972年9月24日,住句容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镇江市庄朱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1幢第5层501-505室、520-525室。负责人:梁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波,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晓花与被告许能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晓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严晓花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振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玮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