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02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史霆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史霆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833号原告: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博,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峰,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霆雷,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史霆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7日,原告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伊春市六合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琪人民陪审员  刘仁贵人民陪审员  曹培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