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陆学涛、颜胜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学涛,颜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551号申请执行人:陆学涛,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颜胜勇,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申请执行人陆学涛与被执行人颜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54823.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汇泉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