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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陆学涛、颜胜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学涛,颜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551号申请执行人:陆学涛,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颜胜勇,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申请执行人陆学涛与被执行人颜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54823.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汇泉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