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雷军龙与贾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军龙,贾军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87号申请执行人:雷军龙,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被执行人:贾军胜,男,汉族,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军龙与被执行人贾军胜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本次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50000元,现已经全部受偿,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3执3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