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彬与魏岚涛、邵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魏岚涛,邵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766号原告:李彬(曾用名:李宾),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斯琦,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岚涛,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族别、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邵丽敏,女,1978年6月21日出生,族别、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李彬与被告魏岚涛、邵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彬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标的为85280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164元(原告李彬已预交),现原告李彬变更诉讼标的为9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彬负担25元,退还原告李彬6139元。审判员 曹江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