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3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从军和赵海龙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从军,赵海龙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1341号原告张从军,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北路110号陇顺小区。被告赵海龙,男,汉族,1986年11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原告张从军诉被告赵海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从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海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从军以与被告赵海龙达成和解并已支付所欠修理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从军负担。审判员 魏佩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永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