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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朵,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553号自诉人曹春朵,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人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汴路北农机市场对面。法定代表人周善庆,职务经理。自诉人曹春朵以被告人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曹春朵控诉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缺乏罪证,未能补交相关证据,属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曹春朵对被告人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灵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