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国余与胡建东、陆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余,胡建东,陆晓云,汪耕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民初1140号原告:赵国余,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奋强、傅林祥,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东,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陆晓云,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汪耕仁,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赵国余诉被告胡建东、陆晓云、汪耕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胡建东、陆晓云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支付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7年2月26日为6600元),承担诉讼代理费4000元;2.被告汪耕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国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建东、陆晓云、汪耕仁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6日,被告胡建东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款110000元,由赵国余农商银行转账于汪耕仁农商行卡号62×××60,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若发生纠纷,由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被告汪耕仁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同日,原告将借款110000元转入借条指定的汪耕仁账户。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胡建东未还本付息,被告汪耕仁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另查明,被告陆晓云与胡建东于1997年6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为催讨案涉债权,于2017年2月16日与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签订《(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为此支付代理费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赵国余与被告胡建东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胡建东尚欠原告赵国余借款11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胡建东出具的借条、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案涉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胡建东理应在原告催讨的合理期间及时还款,现其未还,已属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暂算至2017年2月26日为6600元)及诉讼代理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未超过双方之约定,也未超过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汪耕仁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应对借款本金、利息、诉讼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涉借款发生于被告胡建东、陆晓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陆晓云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属借款人胡建东的个人债务,本院依法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陆晓云应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建东、陆晓云、汪耕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建东、陆晓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国余借款110000元,支付自2016年11月26日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暂算至2017年2月26日为6600元);二、被告胡建东、陆晓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国余诉讼代理费4000元;三、被告汪耕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12元,由被告胡建东、陆晓云、汪耕仁负担。原告赵国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胡建东、陆晓云、汪耕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 菲人民审判员 陆 盈人民陪审员 姜仲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