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伟诉宋世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宋世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3民初2383号原告:王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徐州市铜山区棠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世静。原告王伟诉被告宋世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世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1月4日向原告借款24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4日。但约定期限到期后,被告仅偿还8000元,尚欠16000元。被告宋世静未答辩、未提供证据、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告起诉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王伟与被告宋世静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了款项,被告应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世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伟借款1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被告宋世静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