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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无锡荣恒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无锡荣恒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420号申请执行人: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营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溪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敏,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无锡荣恒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闵普路7号。法定代表人:陆静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荣恒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商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10927.4元,因被执行人无锡荣恒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6)鲁0281执1786号。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商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怀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