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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州高新区隆顺建材经营部与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高新区隆顺建材经营部,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862号原告:苏州高新区隆顺建材经营部,住苏州高新区横塘金屋装饰广场一区1034号。经营者:刘居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达军,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雨,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滨海县海滨大道碧水绿都商办楼901-912室。法定代表人:张高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高新区隆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苏州高新区隆顺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高新区隆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计2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松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