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曹某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解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8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曹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解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曹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解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酌情计息8000元,共计28000元,除已兑付的5000元,下欠23000元,于2017年5月24日当庭兑现5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偿还18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申请执行人解某某承担,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曹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