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xx县xx水利管理所与何xx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县xx水利管理所,何xx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667号原告:xx县xx水利管理所,地址:xx县xx镇xx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梁xx,系该所xx。被告:何xx,女,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住xx县。原告xx县xx水利管理所与被告何xx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县xx水利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县xx水利管理所承担。审判员 李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