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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解忠与陈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解忠,陈学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2025号原告:赵解忠,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陈学江,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解忠与被告陈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学江位于市中区齐村镇北安路188号盛北商贸城B区2号楼05商铺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限内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办理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照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