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计江峰申请执行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江峰,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计江峰,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法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计江峰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114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计江峰工程款225703.04元、利息13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4888元,执行费3561元。但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后我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艳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