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葛祥增、王丽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祥增,王丽敏,曹中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308号申请人:葛祥增,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王丽敏,女,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曹中义,男,198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葛祥增与被申请人王丽敏、曹中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葛祥增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丽敏、曹中义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丽敏、曹中义价值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