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涂锡芝、闻葡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锡芝,闻葡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843号申请执行人涂锡芝,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闻葡萄,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碧落北路莲花都市嘉园小区M11栋D1-32、D1-33、D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460584953。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桥北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86108295X2。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厦H区C座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4960067J。申请执行人涂锡芝、闻葡萄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