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行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京顿贸易公司与化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京顿贸易公司,化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9行初59号原告京顿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黎祖达,董事长。被告化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谭剑锋,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京顿贸易公司诉被告化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案中,原告京顿贸易公司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京顿贸易公司因不服被告化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化集用(2010)第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向本院起诉后,又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行为是原告京顿贸易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京顿贸易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京顿贸易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平代理审判员 封桢莉代理审判员 柯国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君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