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均与彭菊英、叶国响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初306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均,叶国响,彭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3064号原告:田均,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叶国响,住广东省陆河县。被告:彭菊英,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田均与被告叶国响、彭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田均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均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田均负担。审判员 董斯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剑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