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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3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孟婷婷与晋中昊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婷婷,晋中昊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3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孟婷婷,女,1982年7月3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执行人晋中昊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桃,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广汉市。法定代表人王中林。本院在执行孟婷婷与晋中昊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6年7月29日向第三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本院对保全时第三人认可的金额部分异议不予支持,并限其履行,但其未自动履行。该公司在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中院认为我院对复议申请人1028364.32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和(2016)晋0702执3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所享有的债权进行保全和控制的一种措施,申请解冻于法无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晋中昊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董榆线改建工程路基九合同段项目部)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执行员  张海斌执行员  王堉宁执行员  韩永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