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郑小玲诉钟显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玲,钟显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458号原告:郑小玲,女,生于1971年4月1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开发区南区办事处回龙寺村五组。被告:钟显举,男,生于1953年9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大河坎镇东大街28号大居90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玲与被告钟显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小玲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小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玲撤回起诉。审判员 郭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雅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