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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周足根与唐钦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足根,唐钦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民初296号原告:周足根,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被告:唐钦顺,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周足根与被告唐钦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温建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汶静、人民陪审员赖湘绮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足根向本院起诉主张被告唐钦顺欠其借款15000元未还,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根据原告持有的有被告签名和指模捺印的《借条》,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被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其借款15000元属实。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至2015年1月30日)已届满,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已归还案涉借款15000元的情况下,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还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唐钦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足根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唐钦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建伟人民陪审员  李汶静人民陪审员  赖湘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胤华李敏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