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执8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南仲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海口万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仲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海口万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8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海南仲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良盛,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月萍,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盛玲。被执行人:海口万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绍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仲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万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17)琼0106执812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担保人盛玲名下位于海口市玉兰路XX号XXXX住宅小区XXX栋X幢XXX房[不动产权证号:琼(XXX)海口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担保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担保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盛玲名下位于海口市玉兰路XX号XXXX住宅小区XXX栋X幢XXX房[不动产权证号:琼(XXX)海口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一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