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立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952号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葛承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博,该公司文员。被告:丁立新,男,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