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3633张尧与王松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尧,王松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3633号原告:张尧,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区。被告:王松柏,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张尧与被告王松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松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松柏于2017年3月26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双方约定2017年4月6日之前还款25000元。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且不接原告电话。被告王松柏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6日,被告王松柏向原告张尧出具借据一张,载明的主要内容为:兹有本人王松柏身份证号码因生意周转进货,恳求出借人张尧借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小写)25000。于2017年4月6日之前归还,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贷款人逾期还款,除应向出借人归还本金外,还应支付:1.逾期利息: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2.违约金:按天计算,每天按借款的金额的百分比之七点三计算。借款人地址:江苏省泗阳县文苑雅居1幢503室。同日,被告王松柏向原告张尧出具收条一张,载明的主要内容为:今收到出借人张尧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被告���原告借款现已逾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即2017年3月2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松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尧借款2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已减半收取计238元,由被告王松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