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5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宏记与被告刘鹏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记,刘鹏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215号原告:陈宏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平,陕西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鹏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雷,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肖帆,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宏记与被告刘鹏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651元,退还原告2651元。审 判 长 汶 辉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仲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